江蘇省蘇州市:“網絡紅人”網絡主播與公司因虛假廣告鬧掰?網絡環境並不是法外之地

詩中有畫網

2025-07-04 17:21:11

在這個大家都能開直播的時期,補單、包裝、網絡水軍……宣傳策劃台本?粉絲能量?飯圈文化?流量經濟?是啥能量在攪拌這一新經濟形態?是啥權益傳動鏈條在灰色空間內屢試不爽?網絡環境並不是法外之地,司法部門明朗之風終將輕拂。

近日,蘇州園區人民檢察院移訴了一起因直播帶貨產品品質拙劣造成的經紀人公司訴主播解除合同糾紛案。

案件介紹

A公司與崔某簽署《網紅主播合作協議》,承諾由A公司為崔某已注冊的抖音賬號給予直播間具體指導、學習培訓,引進商業渠道供承包方做直播賣貨,並以承包方抖音賬號直播間得到的抖幣、ofo小黃車宣傳費、直播賣貨提成按百分比分為。之後,崔某依照A公司的計劃開展直播帶貨,但其接到很多用戶的意見反饋稱產品質量存有明顯難題,以鑲金頸鏈為例子,說白了的“金”僅是金黃色的紙貼。A公司數次標示崔某依照“台本”詳細介紹產品,使顧客堅信產品價格折扣優惠幅度“史無前例”或產品質量“尤其出色”,與此同時,根據“補單”的方法虛報銷售量,“包裝”市場銷售考試成績。

▲ 客戶評價-惡意差評

由於發生很多舉報,崔某回絕再次接納A公司的計劃開展直播帶貨,且公布短視頻稱A公司存有欺詐個人行為,直播間中反複談及彼此糾紛案件。


A公司訴稱

依照協議承諾崔某理當聽從A公司的分配進行工作目標,但其確立回絕再次直播帶貨,造成 A公司的合同書目標不能完成,故規定消除《網紅主播合作協議》並規定崔某依照協議承諾付款合同違約金五十萬元、退還早已得到的直播收入16萬汪義。另,崔某在網上平台上推送視頻侵害A公司信譽,故規定崔某刪掉視頻。

崔某編造謊言

A公司規定直播帶貨的產品質量問題不佳,造成 粉絲很多舉報,再次依照A公司分配直播帶貨會侵害消費者權利並危害崔某直播間帳號的使用價值,因此 才回絕再次直播間,允許終止合同,但不同意付款原告知請規定的合同違約金及退還收益。有關A公司訴訟請求規定刪掉視頻,崔某稱其提起訴訟後早已刪掉該視頻。

人民法院審判覺得

此案中,依據兩方簽署的《網紅主播合作協議》,A公司承擔聯絡直播帶貨的店家,但其並沒有嚴苛核查賣貨產品的品質,規定崔某依照設置的劇情內容虛假廣告品質不過關的商品,導致很多的顧客退換貨或惡意差評,針對消費者權利維護導致了極端影響,如崔某再次直播銷售品質不合格產品,很有可能導致更為明顯的法規不良影響,A公司與崔某均很有可能擔負對應的法律依據,故崔某回絕直播間係其為執行其法定義務的結果,不可確認為毀約個人行為,不可向A公司賠付合同違約金、退還盈利。

網絡主播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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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公布短視頻稱被A公司蒙騙並直播間中尋找粉絲適用的個人行為亦需持否定性點評,崔某做為主播,應當提高行為主體擔當意識,在與A公司產生爭端的情形下,不適合根據網絡直播平台、公布網上視頻的形式公布顯著含有本人趨向的見解,該個人行為存有很大的侵害別人個人隱私、聲譽的法律糾紛,更不可激勵此類妄圖運用網絡輿論做到本人目地的個人行為。

民事判決A公司與崔某的《網紅主播合作協議》早已消除,駁回申訴了A公司的其它訴請。一審判決後,崔某和A公司均未起訴。

網絡技術中的經濟合同書係被告方意思自治原則的範圍,但應在法律法規的範疇內。《民法典》第八條要求,非法人組織從業民事訴訟主題活動,不可違背法律法規,不可違反公共秩序。網絡技術運營者從業生產經營,理應遵循誠實守信的標準,遵循國家法律和商業倫理,執行消費者權利維護、網絡信息安全與私人信息維護等領域的責任,擔負商品和服務水平義務。網絡技術經營人不可以編造買賣、虛構用戶反饋等方法開展虛報或是引入誤會的商務宣傳策劃,蒙騙、欺詐顧客。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及其2021年5月25日剛實施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要求,直播房間運營人、網絡營銷推廣工作人員從業互聯網網絡營銷推廣主題活動不可公布虛報或是引入誤會的信息內容,蒙騙、欺詐客戶;不可營銷推廣假冒偽劣產品、侵害專利權或不符保證人身安全、資金安全規定的產品;不可捏造或是偽造買賣、認知度、訪問量、關注點讚量等手機流量作假等。

帶貨主播以及經紀人公司均解決其銷售的產品擔負消費者權利維護的義務,說白了的“補單”、“宣傳策劃台本”均係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個人行為。帶貨直播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直播間等主題活動,不可運用自身的影響力直播間中扇動粉絲心態,毀壞公共秩序。帶貨主播回絕再次從業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直播間個人行為雖與經紀人合同書訂立內容不符合,但不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網絡環境並不是法外之地,伴隨著帶貨直播商業運營模式的風靡,消費者權利維護的監督責任不僅是傳統式的生產商、市場銷售公司,還包含帶貨主播以及經紀人公司。在銷售產品的總數、顧客分散的區域等領域的影響力,直播帶貨係傳統式營銷模式的幾何倍數,帶貨主播以及經紀人公司更應當認真落實監督責任,對消費者權利維護等承擔高些的義務。除此之外,媒體傳播行為主體在糾紛案件商議、處理全過程中也應提高主體意識,掌握必需程度,不可侵擾別人個人隱私和聲譽。打造出更為身心健康、井然有序、明朗的網絡空間是每一個互聯網行為主體應負的責任。

法律條文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非法人組織從業民事訴訟主題活動,不可違背法律法規,不可違反公共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五條

網絡技術運營者從業生產經營,理應遵循自行、公平、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標準,遵循國家法律和商業倫理,公平公正參加市場需求,執行消費者權利維護、生態環境保護、專利權維護、網絡信息安全與私人信息維護等領域的責任,擔負商品和服務水平義務,接納政府部門和時代的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

網絡技術運營者理應全方位、真正、精確、立即地公布產品或是服務信息,確保顧客的自主權和決定權。網絡技術經營人不可以編造買賣、虛構用戶反饋等方法開展虛報或是引入誤會的商務宣傳策劃,蒙騙、欺詐顧客。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

直播房間運營人、網絡營銷推廣工作人員從業互聯網網絡營銷推廣主題活動,理應遵循法律規定和國家相關要求,遵循社會發展公共秩序,真正、精確、全方位地發布產品或服務信息,不可有以下個人行為:

(一)違背《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

(二)公布虛報或是引入誤會的信息內容,蒙騙、欺詐客戶;

(三)營銷推廣假冒偽劣產品、侵害專利權或不符保證人身安全、資金安全規定的產品;

(四)編造或是偽造買賣、認知度、訪問量、關注點讚量等手機流量作假;

(五)了解或應該了解別人存有非法違規行為或高危個人行為,仍為其營銷推廣、引流方法;

(六)搔擾、汙蔑、辱罵及嚇唬別人,損害別人合法權利;

(七)傳銷組織、行騙、賭錢、售賣違禁物品及管控物件等;

(八)別的觸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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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5-07-04 17:21:11

简介:在這個大家都能開直播的時期,補單、包裝、網絡水軍……宣傳策劃台本?粉絲能量?飯圈文化?流量經濟?是啥能量在攪拌這一新經濟形態?是啥權益傳動鏈條在灰色空間內屢試不爽?網絡環境並不是法外之地,司法部門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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