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網北京市1月11日電 (方經綸)前不久,市場管理質監總局在《關於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下麵通稱《公告》)中表明,營養粉產品名字不可與早已準許公布的獨特食品名稱同樣;理應在商品標簽上顯眼標識體現食品類真正特性的專用型名字“營養粉”,字體大小不可低於同一展現版塊別的文本(包含商標logo、圖案設計等所含文本)。
市場管理質監總局有關加強營養粉品質監督管理的公示。
“與液態飲品對比, 營養粉具備方便使用、口味與眾不同、速溶性好等特性。”北京工商大學食品與健康學校專家教授張瑋詳細介紹,國家行業標準中的營養粉定義為:用食品類原輔材料、食用添加劑等生產加工製作而成的粉狀、顆粒或小塊等,供衝泡或衝調喝的固體產品。依據原材料的不一樣營養粉可分成多種多樣。
“營養粉是時下市場的需求占據額比較大的食品類,銷售市場中的一些亂相急待解決。”張瑋表明,一些營養粉經營者為最大限度得到權益在宣傳廣告上打“擦邊”,誇大其詞商品作用,並根據各種方式開展虛假廣告,將營養粉的運用區域擴展到嬰兒奶粉、保健產品等個人行為,早已比較嚴重影響了購買者的人身安全安全性。
人民日報網“強觀查”頻道以“營養粉”“虛假廣告”為關鍵字在中國裁判文書在網上搜索發現,近些年,國內各地發生過幾起營養粉虛假廣告的法律案例。例如,某活性益生菌做為一款一般營養粉,被告在商品詳情頁聲稱適用年齡段為“再生1個月、2個月、3個月”,被注重適用嬰兒服用的特殊膳食食用目標,這時該食品類被判定為特殊膳食食品類。被告將一般食品類搞混為特殊膳食專用型食品類,故本案涉商品相關適用年齡段的聲稱虛報和欺詐交易。
對於以上種類案子,此次《公告》確立,營養粉標識、使用說明及宣傳策劃材料不可應用文本或是圖案設計開展明確、暗示著或是注重商品適用未成年、老年人、孕產、患者、存有營養成分風險性或缺乏營養群體等特殊群體,不可應用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名字等明確、暗示著涉及到疾病防治、醫治作用、健康保健作用及達到特殊病症群體的獨特必須等。
此外,《公告》規定,立即給予給顧客的蛋清營養粉、綠色植物營養粉、獨特主要用途營養粉、口味營養粉,及其加上可食用菌菌種種的營養粉最少售賣模塊,還應在同一展現版塊標識“本商品不可以替代獨特醫藥學主要用途秘方食品類、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品等特殊食品”做為警告信息內容,所占總麵積不應該低於其所屬麵的20%。
“這一公示是相關部門加強營養粉市場管理的確立數據信號。”張瑋表明,市場管理質監總局對營養粉標識標誌、警告信息內容標明、禁止虛假廣告等作出優化要求,有利於更強監管企業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提高自我約束體製;有利於具體指導監督機構加強對有關食品行業的食品安全監管和監管,推動全領域身心健康合理發展趨勢;有利於正確引導客戶科學合理學會理財,維護保養顧客的合法權利,確保群眾的身心健康。
最近,北京消協對電子商務平台上銷售量靠前的8個知名品牌的營養粉商品代餐粉的品質評測數據顯示,一共有四款試品的商品標誌不符食品衛生安全國家行業標準的GB 7718-2011(預包裝標識細則)或GB 13432-2013(食用農產品特殊膳食用營養標簽細則)的規定,2款試品的關鍵營養元素和此外2款試品的維他命標識值與實測值不符合。
那麼,顧客怎樣可以挑到好的“營養粉”商品呢?張瑋提議,在挑選商品時需要留意商品標簽標誌內容,融合生活小常識,客觀選購營養粉。